監管智能網聯汽車不妨采用有罪推定原則
隨著自動駕駛熱潮高漲,如今越來越多車輛開始在宣傳中突出其自動駕駛功能,以吸引消費者購買。然而,自動駕駛系統造成的事故也屢屢出現,例如近幾年特斯拉的車輛發生多起涉及Autopilot的事故。與此同時,相關的標準與法規并不完善,該如何監管?筆者建議,監管智能網聯汽車不妨采用有罪推定原則。
我國制定汽車標準的一般流程是預研、立項、起草制定、審查、報批、發布,整個過程周期較長,大約需要3年時間。在傳統汽車領域,我國已制定了一系列標準,有效規范產業健康有序發展。但是,智能網聯汽車與傳統汽車有很大區別,它是依靠信息技術實現車與人、車與車、車與周圍環境的互聯互通,即把傳統汽車與IT技術融合在一起。
IT行業有一個摩爾定律:集成電路上可以容納的晶體管數目大約每過18個月便會增加一倍,也就是說,處理器的性能每隔18個月翻1倍。這種技術更新速度明顯快于汽車行業,傳統汽車的更新速度大約36個月,這還不包括兩款車之間的間隔期。一般來說,傳統車企推出新車型往往不涉及發動機、變速器等核心零部件的升級換代,尺寸、內飾、配置等是變動較多的地方。與IT產品相比,汽車產品相對穩定,這種情況也比較適合制定標準進行規范,哪怕標準體系稍微落后于技術進步,對消費者的影響也不太大。
如今,汽車上運用的IT技術越來越多,其更新周期縮短且更為頻繁。更重要的是,智能網聯汽車的升級換代大多涉及核心領域,比如自動駕駛功能從定速巡航升級到視覺系統。由于智能網聯汽車升級換代的領域與傳統汽車截然不同,這就給監管帶來了新挑戰。比如,特斯拉汽車發生的多起涉及自動駕駛功能的事故,大多拖了很久沒有下文。有專家告訴筆者,涉及自動駕駛功能的事故很難判定,或者很難找到足夠證據認定企業的責任。
涉及自動駕駛功能的事故很難訴訟,國內外均是如此。比如,美國法院曾經判決一起涉及自動駕駛功能的案件,原本無法認定企業的責任,轉機來自于兩位軟件工程師花費18個月時間找出了軟件中的漏洞,最終認定企業必須承擔責任。需要指出的是,那時候自動駕駛功能的軟件代碼大約為幾百萬行,如今很多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功能的軟件代碼已超過1億行,僅憑個人努力很難發現軟件漏洞。
目前,車輛上安裝的自動駕駛軟件只是輔助駕駛系統,大部分處于L1、L2的水平,遠沒有達到L4、L5級別。安裝自動駕駛功能的車輛越來越多,但技術沒有成熟,難免會發生意外。一旦發生事故,如何認定責任成了難題。大多數車主不具備專業知識,無法與擁有軟件代碼和后臺數據的汽車企業相抗衡。即便是專業機構,也由于檢測設備、檢測程序、檢測手段的不完善,很難作出準確判斷。
這就對監管部門提出了挑戰。如果繼續沿用傳統汽車的監管辦法,經過3年多時間制定出來的標準體系,頒布之時就可能陷入尷尬境地:技術進步太快,標準體系滯后太多,起不到有效的監管作用。
智能網聯汽車開啟了汽車產業的新時代,對智能網聯汽車的監管是不是也應該隨著時代發展而改變思路呢?筆者以為,按照原有的監管辦法很難適應新形勢,有必要改變思路,借用刑法的有罪推定原則對智能網聯汽車實施監管:一旦發生事故,汽車企業必須自證清白,而不是讓消費者找證據認定企業的責任。
有罪推定主要是指未經司法機關依法判決有罪,對刑事訴訟過程中的被追訴人,推定其為實際犯罪人,在法庭審理中就曾經采用過有罪推定原則。如果把有罪推定運用于智能網聯汽車,就涉及到法理的運用,需要汽車界召集法律界人士商議,共同探討出一套切實可行的方案與措施。
有專家告訴筆者,汽車企業天生擁有信息主動權,最了解軟件代碼的情況,智能網聯汽車運行產生的數據也存儲于車企的數據中心,車主或者第三方機構在這些海量信息面前都很弱勢。綜合這些情況,可以對汽車企業采用有罪推定方式。當然,在汽車領域,只需在部分情況下采用有罪推定原則,也就是當智能網聯汽車發生事故后,必須讓汽車企業自證清白。
讓企業自證清白,可以相對增加車主維權的力量。比如,鄭州女車主維權時要求特斯拉公司提供事故前30分鐘的行車數據,特斯拉最初不同意,車主憑借個人力量很難獲取,最后在市場監管部門的干預下,特斯拉方面才提供了數據。之后,車主對數據有質疑,要求特斯拉提供后臺數據來源、提取方式、制作方式和篩選原則。對于車主的這一要求,特斯拉公司并沒有積極回應。如果采用有罪推定原則,特斯拉不積極回應是不是就可以認定有罪呢?筆者不是法律人士,近期采訪時接觸了一些專業人士,提出這樣的疑問。
智能網聯汽車是新時代的產物,沿用傳統汽車的監管方式很難跟上時代的步伐。但是,不監管肯定不行,因此需要改變思路。有罪推定是一種新思路,是否可行還需法律界人士給出最終答案。(中國汽車報網)